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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兰庭 业委会资讯 2023-0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瑞鑫兰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律和本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代表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对业主大会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倡导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努力,实现小区内人人知荣耻、讲公德、诚信守法;努力把本小区建设成安全、优美、文明、和谐的家园。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为执行专项工作,业主委员会可聘任胜任工作的专门工作人员在业主委员会处理专项工作。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开展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暂定为义务服务性质,原则上不领取报酬,专项工作除外。


开展专项工作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聘任的专门工作人员可领取适当补贴。执行秘书可领取适当报酬。补贴或报酬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或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劳务补贴制度执行,费用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列支。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履行业主大会授权工作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增补、改选工作;


(五)依照相关规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六)经业主大会授权,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经业主大会批准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框架下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管理服务活动;


(七)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并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代表全体业主对违规约行为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并承担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十五)小区共有财产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进行维权,承担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十六)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机构办理有关物业管理中的事项,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小区业主的专用网站。网站的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确定执行。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行使表决权;

  (三)具有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

(三)审批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当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经费余额10%,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相应决议,并由副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联签后报主任审批;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五)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六)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为执行职责需要根据业主自愿选任楼长或栋长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三年期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委员人数的20%。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或合法的产权共有人;

(二)未被刑事处罚过(过失犯罪出外);

(三)未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

(四)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本物业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

(五)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六)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七)具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持业主联名推荐的推荐信、本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联系方法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申请候选人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有权拒绝登记;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未逾期,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拒绝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

(三)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该按照条件审查候选人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候选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以公告或其它方法告知小区全体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选票应当编号,没有编号的选票无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拥有的物业名称和票权数,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票。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

(四)选票上所选人数不得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否则视为无效票;

(五)投票期满后,登记回收的票权未超过总票权的50%,则延长投票时间,直至超过50%;

(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所得赞成票在前11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若出现同票现象,无法确定前11名,则延长投票时间三天,由未投票业主对同票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确定当选委员;

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的公告,公告后按照上述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资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按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应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具备业主资格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四)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不遵守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的;

(八)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九)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有不当利益交往。

出现以上情形的,应由业主委员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资料等文件、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如不移交相关资料的,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的缺额补选,应及时由候补委员增补,或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业主委员会人数少于6人时,应当在1月内召开业主临时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业主大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出席业主大会的50%以上的业主通过,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全体业主的50%以上通过,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第二十五条 因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被罢免而形成业主委员会缺额的,应当按本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补选。


业主委员会主任被罢免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补选的,主任由补选后的业主委员会按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因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给业主委员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例行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2日之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根据所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派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物业管理单位人员、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媒体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二)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三)由10%以上业主联名提议召开的;

(四)当本小区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非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既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的,则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做出重要决议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按照业主委员会主任投票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涉及重大问题的,会议记录应当分别记载与会委员的不同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管理规约和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致使业主委员会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委员应对业主委员会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关于下列事项之一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全体委员签字,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七)有关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和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接受捐赠的,业主委员会不能因照顾捐赠人的意志而做出有损全体业主利益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劳务补贴制度发放的劳务补贴;

(四)参与、组织有关业主管理、物业管理交流活动的费用;

(五)业主委员会为小区管理目的开展专项工作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收支帐目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未尽事项,适用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前发布的关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相关内容的文件同时废止。



责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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